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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怒汉_第5节

十二怒汉  | 作者:雷金纳德·罗斯|  2026-01-14 19:43:02 | TXT下载 | ZIP下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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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罪”。但未经讨论我真的很难就这样轻易举手,把这个孩子送上电椅。

7号陪审员: 谁说很轻易了?

8号陪审员: 没人这么说。

7号陪审员: 什么,就因为我投票很快吗?我的确觉得那孩子有罪。就算再讨论一百年,也无法让我改主意。

8号陪审员: 我没打算让你改主意。我们讨论的可是一条人命。我的意思是,我们不能在五分钟内就作出决定。万一我们弄错了呢?

7号陪审员: 万一我们弄错了呢!万一这楼塌了呢!什么事都有万一。

8号陪审员: 对啊。

7号陪审员 (停顿了一下): 时间长短就会导致不同结果?我们的确认为他有罪。所以五分钟就得出结论了,这样不行吗?

8号陪审员: 我们可以花一小时来讨论,球赛八点才开始。

7号陪审员 (笑道): 好吧,强打者,随你便吧。

(现场一阵沉默。)

陪审团主席 (迟疑地说): 好吧,谁有话要说?(对2号陪审员说) 您说说?

2号陪审员: 我没话说。

9号陪审员: 只要时间控制在一小时内就行。

10号陪审员: 太好了。昨晚我听说了一件好玩的事。一个女的跑去找医生,露出她的腰……

8号陪审员: 我们坐在这儿可不是要听这些。

10号陪审员: 好吧,那你告诉我,我们坐在这儿干吗?

8号陪审员: 我不知道,或许不为什么。大家看,这孩子命运非常坎坷。他在贫民区长大,九岁时母亲就过世了。他在孤儿院待了一年半,当时他父亲因为伪造文书罪入狱。这可不是一个好出身。他这十六年过得很悲惨。我觉得我们欠他几句话。就这么简单。

10号陪审员: 老兄,我可不介意告诉你这些。我们什么都不欠他。他已经得到公正的审判了,对不对?你觉得这场审判要花多少钱?他有这样的机会就已经够幸运了。明白我意思吗?(他站起来,环视众人) 听着,大家都是成年人。我们都了解案情,对吧?既然知道他是什么样的人,也别指望我们会相信他的话。听着,我这辈子都在跟那样的人打交道,他们说的一个字都不能相信。他们生来就是骗子。

9号陪审员: 我突然发现你是一个蛮不讲理的人。

10号陪审员: 你什么意思?说什么呢?

9号陪审员: 你认为真理归你垄断,什么都由你说了算?

10号陪审员: 你要把事情闹大吗?(对其他人说) 你们也像他这么想?

9号陪审员 (对其他人说): 我认为这些足以说明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。

3号陪审员: 好啦。今天又不是礼拜天。我们不是来这儿听布道的。

10号陪审员: 垄断!天啊,看在上帝分上……

(9号陪审员欲站起,肩膀被8号陪审员摁住,又缓缓坐下。12号陪审员在记事簿上信手涂鸦。)

4号陪审员: 如果我们还打算讨论这个案子,还是就事论事吧。

陪审团主席: 对啊。我们是有任务的。快开始吧。如果有人有不同意见,请陈述理由。也就是说,告诉我们你的想法——我们可以告诉你什么地方搞错了。

11号陪审员 (看着12号陪审员的记事簿): 您做什么呢?

12号陪审员: 嗯?哦。(展示记事簿) 这是我在广告公司工作时的作品。“天生活力,营养早餐”,这句关于爆米片的广告词是我创作的。

11号陪审员 (微笑着说): 的确朗朗上口,方便记忆。

陪审团主席: 请专心点。

(2号陪审员起身走到衣帽钩处,从外套口袋里取出一盒润喉糖。)

12号陪审员: 不好意思,我有随手涂鸦的习惯。这样有助于思考问题。

陪审团主席: 我们还有事要做。总不能一直坐在这儿……

12号陪审员: 好的,我倒有一个主意。我也刚想明白,我们现在似乎得说服这位先生——(他指了指8号陪审员说) 证明我们是对的,而他是错的。或许我们该每人说个一到两分钟。不过,这也是我刚想到的。

陪审团主席: 不错,您的提议很好。正好我们是按陪审员序号坐的。

7号陪审员: 行啊。那就开始吧。

陪审团主席: 好。(对2号陪审员说) 您第一个发言吧。

2号陪审员: 嗯。这个……(略紧张,停顿了一下) 这个,很难说。我就是认为这个人有罪。我认为从证词上看已经很明显了。没人证明他没做。

8号陪审员: 没人需要证明他没做。举证责任归于控方。被告人不必发言。这是他的宪法权利。你们应该听说过。

2号陪审员 (不安地说): 我当然知道。我明白这些规定。我的意思是——嗯,这个人有罪。毕竟,有人看到他作案了。(无助地环视众人。)

3号陪审员: 好了。(拿起记事簿) 这就是我的看法,我对此案没有个人偏见。下面只谈事实。先听听二楼那位老人怎么说,他家恰好在凶杀现场正下方。凶案发生当晚十二点十分,他听到楼上房间传来激烈争吵声。似乎有打斗发生。然后他听到那孩子喊:“我要宰了你。”一秒钟后听到有人摔倒,他连忙赶到门口,看到小孩匆匆跑下楼梯,离开了公寓楼,于是打电话报警。警察发现死者胸口插着一把刀。

陪审团主席: 法医确定死者死亡时间大约在午夜时分。

3号陪审员: 对。这就是你面前的事实。你无法反驳事实,那孩子就是有罪。瞧,我跟其他人一样有同情心,我也知道那孩子只有十六岁,但他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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