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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伤口溃烂即有罪,反之则无罪。水审是将被告推入水中,浮在水上即是有罪,沉入水中说明无罪,理由是“水会接纳无辜者,排斥有罪者”,问题是,等把无罪者捞起,许多人已淹死,只好又把原告丢下水。至于面包审,更是荒唐,要求被告一口吞下一个面包,噎住即为有罪。决斗就更好理解了,由于人们相信神灵会站在胜者一方,所以被告可申请与原告决斗,取胜则无罪。
当然,古人也没那么愚蠢,单靠指天发誓、下水过火是不够的,还得有被告的若干族人、邻居担任“辅助宣誓人”(compurgators),证明被告所言非虚,确属无辜,再决定是否采纳“神判”结果。这些辅助宣誓人,虽有证人色彩,但因被赋予少许判断权限,被视为现代陪审团的前身。
到公元1215年,教皇英诺森三世禁止神职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“神判”,这一审判模式随即被废止,职业法官逐渐走上历史舞台。那时英国实行分权而治,别说法官,就连国王都受教会、贵族、领主制约,法院承继旧制,召集十二名本地居民,先决定是否起诉,再决定是否定罪。这样一是发挥他们了解当地风俗民情、被告平素表现之优势,二是据此抵御宗教、地方势力干预。至于为什么是十二人?有人说源自希腊神话,有人将之归因于耶稣有十二门徒,究竟如何,尚无权威考证。
陪审制刚运行时并无统一模式。问题是,十二人既负责起诉,又负责审案,定罪概率自然大大增加,因为人们很少会否定之前的有罪推断,这样当然不利于保护被告利益。各地纷纷抗议,国王却无动于衷,因为被告被定罪后,罚金或财产可挹注国库,怎能轻易减少“创收”机会?到1352年,英王爱德华三世终于架不住议会再三请愿,同意将“起诉”陪审团与“审判”陪审团分开,前者即“大陪审团”前身,后者则是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。
不断进化的“自由堡垒”
尽管陪审团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,但国王从未放弃控制陪审团的努力。有时候,因为存在意见分歧,陪审员甚至与法官吵起来,最终以法官将陪审员关小黑屋、绑了游街,迫其就范,方才收场。但是,也有坚决不屈服的,在1670年的“小威廉· 佩恩案”中,被告佩恩因涉嫌非法集会而被起诉,陪审团始终坚持无罪裁决,被法官威胁停止供暖、断水断食也不屈服,结果这“十二硬汉”被集体打入大牢,缴足罚款才获自由。
佩恩出狱后,继承家族巨额遗产,并在北美特拉华河西岸买下一块后世称为宾夕法尼亚的土地,他为这块土地亲手拟定了宪章,其中一句是:“所有审判应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裁断,这些人皆从邻近的同阶层或等地位的居民中挑选,且应公正无私。”
英国从十七世纪初期,就将今日美国东北部海岸地带作为殖民地。各殖民地承袭普通法传统,皆适用陪审团审判。由于殖民地法官均受英人控制,且素质低下,当地民众比英国本土百姓更信任陪审团裁判。1735年的“约翰· 曾格案”中,《纽约周刊》编辑曾格因批评总督威廉· 考斯比而被起诉。尽管法官频频暗示陪审团裁决有罪,陪审团还是得出无罪结论。为了规避殖民地的陪审团,英国不得不扩大军事法庭、海事法庭的管辖权,并要求被控叛国的被告必须送至英国受审。
正因为陪审团成功抵御英王暴政,约翰· 亚当斯才提笔写道:“陪审制是人民的安全保障,避免他们像马一样被骑乘、像羊一样被修剪、像牛一样被驱使、像猪一样被驯养。”1776年,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,作为英王乔治三世的罪状之一,被写入《独立宣言》。之后发布的《美国宪法》和《权利法案》,都将接受陪审团审判确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。托克维尔游历美国后,更在名著《论美国的民主》中,大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国民主权,也有利于推进公民法治教育。
岁月匆匆,社会变迁,陪审团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。1957年的美版《十二怒汉》中,十二位“怒汉”还都是白人男性,这一设定完全贴合现实,虽然美国那时早已废止奴隶制,并以自由世界的“桥头堡”自居,但陪审权利主要还归属于有财产的白人男性群体。要到1968年,才逐步取消对陪审员性别、肤色、种族、财产的限制。1975年,女性才逐步坐上陪审席,而黑人还得靠社区领袖、市议员、神职人员推荐,才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。
《十二怒汉》中,8号陪审员不改主意,其他十一人就回不了家。这种要求十二人意见一致的“铁律”,暗示陪审团裁决是“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”,也承载着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精神。但是,到1972年,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同意,在非死刑案件中,陪审团未必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裁决。换言之,陪审团以十票对二票,或者九票对三票,也可以判定被告有罪。而在1970年,最高法院就已判定,六人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要求。事实上,随着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,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的比率已降低至3%左右。
而在陪审团制度的“母国”英国,变化更是巨大。早在1933年,大陪审团制度就被废除,并大幅限缩民事案件适用陪审的范围(仅限于毁损名誉、恶意诉讼、不法监禁等)。1948年,民事案件不再适用陪审团。1967年,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