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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毕竟是一起谋杀案,关系到是否判处死刑,若只是盗窃或抢劫,涉及三到五年徒刑,8号陪审员还会不会坚持到底?其他陪审员还能容忍一耗再耗吗?结论可想而知。
前已述及,中国电影《十二公民》被认为是对《十二怒汉》的成功“本土化”改编,但该片一大“败笔”,就是剧中8号陪审员的身份设定:一名在职检察官。在适用陪审制的国家,法律人基本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,原因就在于,制度设计更重视公民的生活经验和理性判断,不希望他们过分受某位“内行”的影响或引导,哪怕是朝着“正确”方向的引导。试想,观众好容易看到十一个人在一个人的理性指引下接近真相,结果,镜头一转,那人却是检察官。这种“绝地反转”,恐怕是更小概率事件。当然,评价一个制度是否靠谱,不能只看影视作品。要想系统了解陪审团制度,还是得看它的历史流变和现实争议。
从五百零一人到十二人
其实,无论捧到天上,还是黑入尘埃,都很难完整描述陪审团制度全貌。这是因为,从一开始,它的产生、发展、蜕变、衰败、重生,都并非源自顶层设计,而是蕴含于历史与文化本身。即使在当代美国,也很难说有一个成型的“美国陪审团制度”。联邦政府、哥伦比亚特区,乃至五十个州,都有自己的陪审团机制。陪审团一定得是十二人吗?是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?法官是否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定?各州法律规定迥异。制度乃历史产物,若想通盘把握,只能求诸历史,了解其源自何处,待去何方。
英文“法官”(judge)一词又有“判断”之意,意味着司法权即判断权。然而,上古社会并无职业法官,对凡人俗事做判断是神灵才能行使的特权。及至希腊时代,雅典以抽签方式选出六千名三十岁以上公民充任“审判人”(heliaia),凡遇具体案件,根据案件类型、重大程度,少则五百零一人,多则一千五百人,以票决形式作出裁断。哲人苏格拉底就因教唆青年信仰新神,被五百零一名雅典公民以三百六十票对一百四十一票判处死刑。
然而,雅典式“民主”只是昙花一现。在黑暗的中世纪,国王虽会委派官员支持审判程序,但这类官员既缺乏足够权威,又没有作出决断的专业能力,并非严格意义上的“法官”。所谓“审判”,更多是雪冤宣誓、神判、决斗等非文明方式。
所谓雪冤宣誓,类似自我诅咒,被指控者手触武器或家畜发誓,若手被武器或家畜所伤,则说明其说谎,将被判刑处置。至于“神判”,更是荒唐,又分火审、水审、面包审或抽签审等。火审要求受审者将手放入滚烫热水,或被烙铁触碰,几日后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