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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一十一章 无规矩不成方圆(4/4)

北宋大法官  | 作者:网络收集|  2026-01-14 19:42:25 | TXT下载 | ZIP下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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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两大原则,我们再来审视白契的合法性,如果一份白契是被迫签订的,它将不具备法律效力,但是双方自愿签订的,符合契约的两大原则,那么它就将具有法律效力。

  至于这白契违反税法,那就是属于逃税的问题,这与契约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毫无关系的。

  官府可以追究当事人逃税的责任,但不能否定契约本身所具备的法律效力,正如控方所言,这将破坏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的原则。

  本庭判定,控方胜诉,在不违反契约原则的情况,白契依旧具有法律效力。

  至于逃税的问题,虽然是这场官司的起因,但并不在这场官司争论的要点。本庭长也无法给予任何判决,不过在本庭长的协商下,控辩双方已经达成共识。

  税务司将保证,不再有任何滥收契税的政策,同时尽量简化百姓办理契税的手续,本庭长也要再强调一遍,关于滥收税是属于违法行为,百姓若是遇到,应该保留证据,然后及时上皇庭申诉。

  但同时,拒缴契税,也是属于违法行为,不过官府答应给大家一个补交契税的机会,并且决定在未来一年内补交亦或者新缴契税,都将减半,也就是说,百姓只需要缴纳百分之二的契税。

  控方也答应,将会补交契税。

  我们皇庭非常欣赏税务司和官府的保证,也决定给予一年的豁免期,在这一年内,税务司将无权追究任何人在任何时期签订白契的逃税责任,但是在一年以后,无论什么时候签订的白契,只要涉及逃税,一旦被税务司查到,我们皇庭也将会给予相应处罚,所以,我们还是希望大家尽快去税务司补交契税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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